其他
这个文件还有效:《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》
提示
2016年11月11日,原国土资源部印发《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(试行)》(国土资发〔2016〕147号),该文件对如何处理各类历史遗留建设用地问题,提出分类分阶段处置的具体政策。该文件已超过五年有效期。
2022年8月2日,自然资源部印发《关于积极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》(自然资发〔2022〕129号)提出:建设项目使用城镇低效用地的,可以继续按照《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(试行)》(国土资发〔2016〕147号)有关规定执行。
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
再开发的指导意见(试行)
国土资发〔2016〕147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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